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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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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樹木保護措施

一、 修剪:
(一) 修剪幅度以不超過樹冠之1/3為原則,並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二) 配合樹型作適當整枝修剪,剪去過密之枝條、病蟲害枝、衰弱之下垂枝、折裂枝、徒長枝及主幹公尺以下之枝條。
(三) 特殊樹種如南洋杉、小葉欖仁等依其特性修剪。
二、 斷根:
斷根前先確認環境及喬木生長狀況,決定是否先立支架再斷根,避免發生傾倒傷人等意外。
三、 立支柱:
一般常見的支柱,其型式計有單柱式、雙柱式、三柱式、四柱式或其他足以穩固樹木之方式(以上立支架方式須報經市府核可)。
支架埋入土中應達30公分以上,每組支架角度應一致。
四、 切鋸傷口塗佈藥劑保護處理
樹木修剪切鋸後應立即實施其傷口消毒保護之處理作業,如以「三泰芬 5 %」500 倍 拌合石灰粉調和為塗劑後,進行塗佈或填封傷口消毒之保護作業處理。
五、 澆水:
(一) 澆水量及頻率應視植物特性並配合天候狀況調整,以免因水份過多或過少而影響植物生長。
(二) 夏季炎熱天候下,澆水時間最好選擇晨間5至7時及傍晚溫度下降時為佳。
六、 施肥:
視樹木生長情形定期施撒,休眠期的植物應停止施肥。
七、 病蟲害防治:
適時修剪罹病蟲害及枯枝,而施用殺蟲劑或殺菌劑時,應選擇合宜的天候及時間,並應以臨時樁及安全警示繩圍出噴灑範圍,再將標示噴灑時間等警語之防水標籤掛於範圍繩上,俟危險期過後即拆除該臨時性警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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