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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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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109.08.24)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園(不包括運動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及管理,以符合公共空間使用公平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場地,係指本市境內經本府農業局列管之公園(不包括運動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其名冊由本府農業局另行公告之。
 
三、於本場地內舉辦集會、展覽、表演或本府因推動市政等目的所舉辦之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向該場地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申請核准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有第八點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者。
    (三)未依申請期限內申請者。
    (四)資料不齊,且逾期未補件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核准使用:
    (一)申請人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
    (二)活動內容有損壞場地設施、影響環境安寧之虞。
 
五、本場地使用順序以申請文件送達受理機關先後順序判定之;如無法判別文件送達先後順序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場地使用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活動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活動企劃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須使用場地,且經受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使用場地集會,須檢附場地所在地警察分局之許可文件影本。
    (三)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並檢附衛生福利部或本府之許可文件影本。
    (四)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大型活動者,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受理機關認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使用場地一次,且每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二日。
    如遇特殊情形須延長使用者,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申請,經受理機關核准,始得延長,原則以延長二日為限,並應補繳相關費用。
 
七、申請使用本場地,經受理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保證金每場地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倘需使用本場地之水電設備,酌收水電使用費每日一千五百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申請人自備者免繳)。且應於使用場地起始日起算前三日繳納。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受理機關核准者,得免收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
 
八、本場地保證金和水電使用費退還及扣抵規定如下:
    (一)本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於一日內回復原狀;未回復者,受理機關得逕行回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經受理機關派員檢查後,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本場地、設備及器材若有損壞,應由申請人立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受理機關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
    (三)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水電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無故取消使用者,將予以紀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1.有第四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2.違反第九點規定。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4.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
    (五)受理機關如有重大緊急事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前,通知原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九、使用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上午八時至晚上九時止,選舉期間依選罷法規定。
    (二)申請人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搭設舞台、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事先經本場地受理機關同意,違者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要求賠償。
    (三)申請人於使用期間,須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公共安全,並負起約束參與活動人員行為之責。
    (四)申請人應接受受理機關和相關主管單位稽查核准使用之相關文件,不得拒絕或推辭未攜帶。
    (五)交通或工作之車輛,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本場地,經核准駛入場者,不得於綠地上行駛。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六)活動所需設備,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如有使用本場地設備之需要,需經受理機關同意,方得使用。
    (七)申請人應妥善維護本場地之環境衛生整潔,且負責活動後垃圾清運,並接受受理機關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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